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27,890,177.67美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关于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的对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td(以下简称“中信澳”)的仲裁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司涉及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公司在开展电解铜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卖方中信澳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且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伪造的仓单,致使进出口公司无法提货,经多次协商未果,进出口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并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邮寄送达的仲裁受理通知书。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15号25层;
被申请人名称: 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td.(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地址:Floor 7, 99 King Street, Melbourne Victoria 3000, Australia(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维多利亚3000,国王街99号7层)。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进出口公司作为买方与中信澳作为卖方于2014年4月3日签订了两份电解铜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HMX23CU28A(以下简称“《销售合同A》”)和HMX23CU28B(以下简称“《销售合同B》”)。《销售合同A》约定中信澳向进出口公司销售共2224.086公吨的电解铜,合同总价为15,568,602.00美元。《销售合同B》约定中信澳向进出口公司销售共1704.229公吨的电解铜,合同总价12,321,575.67美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中信澳向进出口公司销售电解铜,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见票90天后可议付。交付条款约定,中信澳作为卖方,有义务在青岛保税仓库向买方进出口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两份《销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向中信澳开出了两份信用证,并按照《销售合同》以及信用证的约定向中信澳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但是,进出口公司凭中信澳在信用证下提供的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到青岛大港仓库(以下简称“大港仓库”)提取两份《销售合同》下的货物时,大港仓库以不存在此仓单的记录也不存在仓单下的货物为由拒绝进出口公司提货。后经中国公安机关鉴定,中信澳在两份《销售合同》下提供的所有仓单均为伪造的。
中信澳没有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至青岛保税仓库,反而通过向申请人的银行提供伪造的仓单收取了两份《销售合同》下的货款,中信澳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综上,中信澳应向进出口公司返还《销售合同A》下15,568,602.00美元、《销售合同B》下12,321,575.67美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根据《销售合同》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根据《销售合同A》,返还15,568,602.00美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上述15,568,602.00美元的相应利息;(2)根据《销售合同B》,返还12,321,575.67美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上述12,321,575.67美元的相应利息。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仲裁案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仲裁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